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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公告

INTRODUCTION

中国整形美容协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

发布日期:2023-05-18 浏览次数:449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奖励范围与评审标准

第三章  管理及评审组织

第四章  受理程序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六章  公示与异议处理

第七章  授奖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中国医疗美容行业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调动广大医美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国医疗 评审委员整形美容行业科学技术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及《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整形美容协会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科学技术奖) 是面向全国 医疗整形美容行业的科学技术奖励,凡在医疗整形美容基础研究、应用研究、科 学技术发明以及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等领域做出重要贡献、取得杰出成就的集体和 个人,都可通过规定程序,经过推荐、评审,获得奖励。


第三条 科学技术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攀登科学技术高峰,积极引导医疗美容行业科学技术健康发展。


第四条 科学技术奖每两年评选一次,申报、推荐、评审和授奖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科学、民主的评审程序实行公开授奖,不受任何组织或 者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中国整形美容协会科学技术奖设立指导委员会、监督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和奖励工作办公室。


第六条 中国整形美容协会在中国境内享有依法开展科学技术奖奖励活动和在公开出版物、媒体上如实宣传报道及编辑、整理、印制汇编光盘的权利,未经中国整形美容协会授权的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开展任何涉及科学技术奖的宣传活动。




第二章 奖励范围与评审标准


第七条 科学技术奖奖励范围包括:

(一) 在医疗整形美容领域阐明自然现象、特征、规律,在学术上有新见解, 得到国内外学术界公认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成果,对科学技术发展具有重要价 值的。

(二) 在医疗整形美容领域应用基础研究中做出重要科学发现并提出新观 点、新学说、新理论等成果的;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 取得的技术成果,应用于医疗整形美容的新技术,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拥 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三)运用科学技术知识研制出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等重要医疗整形美容共性技术和关键性技术,实施后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四) 在医疗整形美容领域完成科技创新,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 成重要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的;在医疗整形美整形容领域创造出显著经济 或社会效益的;引进吸收、改进、开发、转化国外先进技术上取得重大成果的; 在转化推广科技成果产业化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五)在医疗整形美容领域外国组织或者个人同国内的组织或者个人合作研 究、开发的重大科学技术成果。

(六) 对提高公众的科学文化素养具有明显成效的医疗美容科普作品。


第八条 申报科学技术奖应当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一)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医疗美容工作;

(二) 遵纪守法,有社会责任感,有良好的社会公共道德和职业道德;

(三)学风正派,无学术不端行为,在医疗美容行业科学技术领域有突出贡献。


第九条 根据申报课题的研究成果和贡献综合评审,按照创新性与难度、科学性与引用、推广转化程度及社会和经济效益等四个方面进行综合评定。科学 技术奖设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2 项、二等奖 4 项、三等奖 6 项。如某奖项没有达 到标准的项目,奖项可空缺。


第十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单项奖励授奖人数一等奖不超过2 人,二等奖不超过4 人,三等奖不超过6 人,获奖人员按贡献大小排序。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下列条件评出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一)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研究成果在医疗美容行业有重要创新,技术难度 大;在科学上取得重要进展,学术上属国内领先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 引用,推动本学科及其分支学科的发展;科技成果转化程度高,对促进技术进步 和提升产业竞争力有较大作用;并取得明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二)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研究成果在医疗美容行业有一定创新,技术难度 较大;在科学上取得较大进展,学术上属国内先进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广 泛引用,推动本学科及其分支学科的发展;科技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对促进技术 进步和提升产业竞争力有一定作用;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科学技术进步三等奖:在医疗美容科研技术上取得一定进展,研究观点 新颖,在理论和应用方面有创新及技术难度,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 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科学价值和学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 程度较高,具有市场竞争力,内容较丰富严谨、具有时代性和探索性,对国民科 学文化素质提高、科学技术进步和人才培养起到一定作用的项目。


第十二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在争议解决之前,不得推荐参加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十三条 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从事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或公共利益的项目,在获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之前,不得推荐 参加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三章 管理及评审组织


第十四条 中国整形美容协会聘请有关方面的知名专家、学者组成科学技术奖指导委员会,负责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指导委员会建立评审委员会对奖项进行独立评审;成立科学技术奖监督委员会,负责对科学技术奖评奖程序、评奖过程进行全程监督;设立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奖励工作办公室设在协会科研学术部。


第十五条 科学技术奖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任期4 年(两届); 监督委员会设主任和委员,实行第三方公开聘任,任期4 年 (两届);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 名,副主任 1 名,委员若干,实行聘任制,任期 2 年 ( 一届)。


第十六条 指导委员会职责

(一) 负责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组织和管理;

(二) 负责遴选评审委员会委员;

(三) 确定每届评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人选;

(四) 审定评审委员会的终评结果,形成获奖名单,报中国整形美容协会理 事会,并对外公开;

(五) 对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六) 提出完善奖励工作的指导性意见。


第十七条 监督委员会职责

(一) 负责审查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管理制度的制定及实 施;

(二) 负责监督审核评审委员会成员的遴选、培训和聘用等;

(三) 负责监督科学技术奖推荐、评审、授奖和异议处理等工作;

(四) 负责督促核查评审过程中举报反映的问题;

(五) 负责完成指导委员会交办的其他监督审核任务。


第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职责

(一) 负责科学技术奖的初评和终评,提出评审结论,向指导委员会报告初 评及终评结果;

(二) 对评审中出现的有关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三) 对完善奖励工作提出建议及改进措施。


第十九条 奖励工作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研究制订或修订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管理制度;

(二)负责科学技术奖的资格审核、初评、终评、公示、授奖等日常组织协调工作;

(三) 负责组织遴选、培训、管理评审专家库专家;

(四) 负责拟订评审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 负责优秀科学技术成果的宣传、转化和推广应用等工作;

(六) 完成指导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条 评审委员及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对申报人的申报材料内容和评审情况保守秘密,评审工作结束后及时把评审材料如数交还奖励工作办公室。


第四章  受理程序


第二十一条 科学技术奖接受以下单位和专家推荐的符合评奖范围的奖项申报:

( 一)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解 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 所属的医疗(三级甲等医院)、科研机构等;

(二)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医疗美容领域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有突出贡献专家荣誉称号或享受国务院政府津贴的正高级职称的专家、学者;

(三) 中国整形美容协会二级分会、各省级医疗整形整形美容协会;

(四) 医疗美容领域相关的行业协会、学会;

(五) 医疗美容行业重点生产企业、科研院所;

(六) 高等院校相关专业院系;


第二十二条 推荐单位或专家学者对推荐的申请人负责。须填写统一格式的《中国整形美容协会科学技术奖推荐书》(以下简称《推荐书》)。《推荐书》与各 项材料须完整、真实、准确、可靠,由推荐单位加盖公章或专家学者签字,并于评审年3 月 15 日之前寄至奖励工作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 已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的项目不得再推荐中国整形美容协会的科学技术奖。同一项目不得同时推荐同级同类性质的其它奖励。已获得同级同类性质奖励的项目,如未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不得推荐。


第二十四条 未能通过评审的项目,在此后的研究工作中又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奖励办法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可以按规定重新推荐,连续两年参加评审未予授奖的项目,如再次推荐需隔一年。


第二十五条 奖励工作办公室对推荐书及材料进行编录登记。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二十六条 评审工作分资格审核、初评、公示、终审四个阶段。


第二十七条 奖励工作办公室对申报者进行资格审核和材料登记,对经审核合格的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初评。对经审核不合格的申报材料,要求申报者在 10 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评审。


第二十八条 由初评委员会根据《中国整形美容协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进行网络评审,对每个候选人的项目进行综合打分、给出评价结论,根据评价结果按照授奖数300%的比例提出初评名单,并对初评结果进行告知。


第二十九条 初评名单产生后经公示无异议,提交终评委员会进行终评,终评以会议评审形式对初评建议一等奖项目进行现场答辩,对其他等级项目逐一进行评议审核,以打分方式产生终评结果。


第三十条 指导委员会对终评结果审核无异议,批准后形成最终获奖名单,经获奖单位或获奖者同意,报中国整形美容协会常务理事会并向媒体公布获奖名 单。


第三十一条 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与被评审的候选人有利害关系的评审委员应当回避。


第三十二条 对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科学技术奖的,由中国整形美容协会撤消其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并向社会公布,两年内 不得再申报科学技术奖。


第三十三条 对推荐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或窃助他人骗取科学技术奖的,由中国整形美容协会通报批评、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


第三十四条 参与评奖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向他人透露评审内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或取消评审资格的处理。


第六章  公示与异议处理


第三十五条 初评结果由奖励工作办公室通过指定媒体如中国整形美容协会网站及各分会网站等向社会公布,并征求意见, 公示期为 30 日。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所公布的候选人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初评结果公示之日起30 日内向奖励工作办公室提出,过期不予受理。异议仅对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真实性等方面提出。


第三十七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标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须在异 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三十八条 奖励工作办公室接到异议材料后,对异议内容进行核实,如异议内容属于本办法第三十二条所述情况,并能提供证据的,应予受理,并报指导 委员会进行复议撤销奖励。


第三十九条 申报单位或个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对异议的相关内容做出有效说明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七章  授 奖


第四十条 科学技术奖由奖励工作办公室确定并公布授奖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并邀请或告知参会人员。


第四十一条 中国整形美容协会对获奖者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以当年中国整形美容协会奖励决定为准,评审、颁奖等活动经费由中国整形美容协 会向社会募集公益赞助资金。


第四十二条 获奖者有义务配合或参加与奖励有关的宣传活动,如颁奖、成果展示等。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授奖的经费管理,按照赞助方要求和国家相关规定合理确定使用比例,保证专款专用。


第四十四条《中国整形美容协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在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备案,由中国整形美容协会科研学术部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中国整形美容协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自2018 年 01 月 15日修订发布实施。


第四十六条 根据本办法制定《中国整形美容协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一并发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