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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公告

INTRODUCTION

中国整形美容协会科学技术奖医美行业科技人物奖奖励办法 (试行)

发布日期:2023-05-18 浏览次数:2285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奖励范围与评审标准

第三章  管理及评审组织

第四章  受理程序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六章  公示与异议处理

第七章  授 奖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国医疗美容领域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与高质量发展,促进 医疗整形美容科技创新成果的推广应用、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化,激发广大科技工 作者和临床医务人员技术创新的积极性,鼓励学术带头人培养新生力量。根据国 务院《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科技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设 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美行业科技人物奖是中国整形美容协会科学技术奖子项目,是面 向全国医疗整形美容行业科技人物设立的奖项,凡在医疗整形美容基础研究、应 用研究、科学技术发明等领域做出重要贡献、取得杰出成就的个人,以及对医美 行业发展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学科带头人,都可通过规定程序,经过推荐、评审, 获得奖励。


第三条 中国整形美容协会按照“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基本原则,鼓励 自主创新,努力攀登科学技术高峰。积极争取社会赞助公益性资金,保证医美行 业科技人物奖奖励经费来源正当合法。


第四条 医美行业科技人物奖实行推荐和提名制,人物奖的推荐或提名、评审、授奖,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 涉。


第五条 中国整形美容协会设立医美行业科技人物奖指导委员。指导委员会

建立专家评审委员会,由科学技术奖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该奖的评审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奖励范围与评审标准


第六条 医美行业科技人物奖奖励范围

( 一) 在医疗美容基础理论和临床应用研究领域,取得科研成果;

(二) 对医疗美容行业的发展与规范做出突出贡献,引领或推动了本专业的 发展;

(三) 完成技术创新和开发具有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设计,并取 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 四) 在国内和国外的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或学术专著者;

(五) 在医疗美容行业专项技术临床应用上有创新。

具备以上两条的科技人物均可被推荐或提名。


第七条 被推荐或提名人应当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 一)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医疗美容工作;

(二) 遵纪守法,有社会责任感,有良好的社会公共道德和职业道德;

(三) 科研学术态度端正,对医术精益求精,学风正派,无学术不端行为, 在医疗美容行业科学技术领域有突出贡献。


第八条 医美行业科技人物奖设突出贡献奖和杰出青年奖。突出贡献奖无年 龄限制,符合推荐或提名条件即可申报,获奖人数不超过9 名;杰出青年奖年龄 需在44 周岁以下,获奖人数不超过 6 名。


第九条 医美行业科技人物奖评审标准

( 一)  突出贡献奖评审标准

1.在所属领域,有重大发明、创造,并为学科带头人,学术上达到国际先 进或国内领先水平;

2.对医疗美容行业的发展与规范做出突出贡献,引领或推动了本专业的发 展,积极培养年轻科技人才,在行业内具有较大影响力;

3.完成与医疗美容相关的技术创新和开发具有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 艺、设计,其科技成果转化程度很高,对促进技术进步和提升产业竞争力有较大 作用,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4.在国内外的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或者出版学术专著两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尤其是重要学术刊物以及学术专 著所正面引用;

5.在医疗美容行业专项技术临床应用上有突破性创新。

(二) 杰出青年奖评审标准

1.在所属领域,有较大发明、创造,学术上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2.对医疗美容行业的发展与规范做出一定成绩,推动了本专业的进步,在本专业内有一定的影响力;

3.完成与医疗美容相关的技术创新和开发具有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设计,其科技成果有一定转化,对促进技术进步和提升产业竞争力有一定作用;并取得一定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4.在国内公开发行的期刊上发表论文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两年以上,其科学结论已为医疗美容行业内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以及学术专著所引用;

5.在医疗美容行业专项技术临床应用上有一定创新。

如突出贡献奖、杰出青年候选人未达到评审标准,奖项可空缺。


第十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问题或争议者不得被推荐或提名参加医美行业科 技人物奖的评审。


第十一条 科研成果的认定,须取得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的有关许可证 件,对从事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或公共利益的项目,在获得卫生行政主管 部门批准之前,不得推荐参加医美行业科技人物奖的评选。


第三章   管理及评审组织


第十二条 中国整形美容协会聘请有关方面的知名专家、相关协会、学会专 业委员会会长或主任委员及赞助单位领导组成医美行业科技人物奖指导委员会, 负责人物奖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指导委员会建立评审委员会对奖项进行独立 评审;奖励工作与科技奖办公室合署办公,负责日常工作,奖励工作办公室设在 协会科研学术部。


第十三条 指导委员会设主任1 名,委员若干,由中国整形美容协会及相关 协会、学会专业委员会会长或主任委员及赞助单位领导组成,聘期为2 届。


第十四条 指导委员会职责

( 一) 负责医美行业科技人物奖的评审组织和管理工作;

(二) 确定评审委员会主任人选,组建评审委员会,分别对候选人进行初评 和终评;

(三) 审定评审委员会的终评结果,形成获奖名单,报中国整形美容协会常 务理事会,并对媒体公布;

(四) 对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五) 提出完善奖励工作的指导性意见。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职责

( 一) 负责科技人物奖的初评和终评,提出评审结论,向指导委员会报告初 评及终评结果;

(二) 对评审中出现的有关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三) 对完善奖励工作提出建议及改进措施。


第十六条 奖励工作办公室职责

(一) 在指导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指导委员会交办的事宜;

(二) 负责科技人物奖推荐材料的资格审核、公示、初评、终评、奖励与发布等组织协调工作;

(三) 宣传科技人物,使科技人物真正起到引领科技作用;积极推动科研成 果转化与科研成果推广。


第十七条  评审委员及工作人员应当对候选人申报材料的内容和评审情况 保守秘密,评审工作结束后及时把评审材料如数交还奖励工作办公室。


第四章  受理程序


第十八条 医美行业科技人物奖候选人由下列单位和个人推荐或提名:

(一)  具有合法资格高等院校相关专业的院系;

(二)  科研院所、三级甲等综合性医院或五 A 级医疗美容专科医院;

(三)  相关专业领域的企业;

(四) 中国整形美容协会、各二级分会、省级整形美容协会及其他相关协会、学会;

(五) 相关专业领域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医疗美容领域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有突出贡献专家荣誉称号或享受国务院政府津贴的正高级职称 的专家、学者。

上述每个单位可推荐1 名 申请人;每位院士可推荐 1 名 申请人;符合以上条件的2 位专家可推荐 1 名申请人。


第十九条 符合第十八条的单位和专家推荐或提名时,被推荐人应当填写统 一格式的《医美行业科技人物奖推荐书》(以下简称《推荐书》) ,《推荐书》与各项资料须完整、真实、准确、可靠,由推荐单位加盖公章或专家签字,并在指定申报截止日期前提交。


第二十条 奖励工作办公室对《推荐书》及材料进行编录登记。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二十一条 评审工作分资格审核、初评、公示、终评四个阶段。


第二十二条 奖励工作办公室对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核和材料登记,对经审核 合格的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初评。对经审核不合格的申报材料,要求被推荐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评审。


第二十三条 初评为网络评审,评审委员会根据《医美行业科技人物奖奖励 办法》标准和要求进行评审,对每个候选人给出评价结论,评出突出贡献奖和杰出青年奖。


第二十四条 初评名单产生后,经公示无异议,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终评。 终评以会议形式评审,逐一对候选人进行评议,并按照无记名投票方式投票,候选人获三分之二以上票数为通过,形成终评结果。


第二十五条 指导委员会对终评结果审核无异议,批准后形成最终获奖名单, 经获奖者本人同意,通报中国整形美容协会常务理事会后并向社会公示,通过媒体公布获奖名单。


第二十六条 医美行业科技人物奖实行回避制度,与被评审的候选人有利害关系的评审委员、推荐人均不参加评审;对未获奖候选人进行信函告知。


第二十七条 医美行业科技人物奖每两年评选一次。由中国整形美容协会为 获奖者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以当年中国整形美容协会奖励决定为准, 评审、颁奖等活动经费由中国整形美容协会募集。


第二十八条 对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医美行业 科技人物奖的,由中国整形美容协会撤消其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被撤销的获奖者两届内不得再被推荐;其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将被取消两届推荐资格


第二十九条 参与评奖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向他人透露评审内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或取消评审资格的处理。


第六章  公示与异议处理


第三十条 初评结果由奖励工作办公室通过指定媒体如中国整形美容协会 网站及各分会网站等向社会公布,并征求异议, 公示期为 30 日。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所公布的候选人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初评结 果公示之日内向奖励工作办公室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三十二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标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须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三十三条 奖励工作办公室接到异议材料后,对异议内容进行核实,如异 议内容属于本章程第二十八条所述情况,并能提供证据的,应予受理,并报指导委员会进行复议。


第三十四条 候选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对异议的相关内容做出有效说明的, 视为自动放弃。


第七章  奖授


第三十五条 医美行业科技人物奖突出贡献奖(不超过 9 名) 、杰出青年奖 (不超过 6 名)。


第三十六条 由医美行业科技人物奖奖励工作办公室确定并公布授奖会议 时间、地点,议程,并邀请或告知参会人员。


第三十七条 中国整形美容协会通过医美行业科技人物奖颁奖大会对获奖者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三十八条 获奖者有义务配合或参加与奖励有关的宣传活动,如颁奖、媒体宣传等。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医美行业科技人物奖的评审、授奖的经费管理,按照赞助方要 求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医美行业科技人物奖奖励办法》的科技名词参照《中国整形美 容协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相关名词解释。


第四十一条 《医美行业科技人物奖奖励办法(试行)》 于 2019 年 3 月 15 日修订并发布,由中国整形美容协会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医美行业科技人物奖奖励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