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医疗美容科技教育网

首页 > 新闻公告

E新闻公告NEWS



新闻公告

INTRODUCTION

中国整形美容协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3-05-18 浏览次数:384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奖励范围与评审标准

第三章 管理及评审组织

第四章 受理程序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六章 公示与异议处理

第七章 授奖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整形美容协会科学技术奖是由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正式 登记备案的奖励项目(编号为0288) 。奖项设置和承办机构为中国整形美容协会,科 研学术部负责具体评审奖励工作。为了做好中国整形美容协会科学技术奖工作,保 证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质量,根据《中国整形美容协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以下 称奖励办法) ,制定本细则。本细则适用于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二条  中国整形美容协会科学技术奖包括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医美行业科技人 物奖两个子项目,是面向全国医疗整形美容行业的科学技术奖励,凡在医疗整形美 容基础研究及应用研究中做出重要科学发现;在科学技术创新与开发及运用科学技 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材料、系统等方面做出重要技术发明;在科学技术成果的市 场转化与推广;以及国际科学技术合作领域做出重要贡献、取得杰出成就的集体和 个人,都可通过规定的程序,经过推荐、评审,获得奖励。


第三条  中国整形美容协会科学技术奖认真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 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团结协作、联合攻关,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医 疗美容科学技术高峰,促进医疗美容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 合,促进医疗美容科技成果为人民健康服务,加速科教兴国、人才强国和可持续发 展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  中国整形美容协会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医美行业科技人物奖每两年举办 一届评奖活动,在推荐、评审和授奖过程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科学、规范的评审制度,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干涉。


第五条  中国整形美容协会科学技术奖分别设置科技进步奖专家指导委员会和 医美行业科技人物奖专家指导委员会,负责科学技术奖奖励工作的组织管理工作; 监督委员会负责对科学技术奖评奖程序、评奖过程进行全程监督;专家评审委员会 负责科学技术奖的初评和终评;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六条  中国整形美容协会在中国境内享有依法开展科学技术奖励活动和在公 开出版物、媒体上如实宣传报道及编辑、整理、印制汇编光盘的权利,未经中国整 形美容协会授权的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开展任何涉及科学技术奖的宣传活动。


第二章  奖励范围与评审标准


第七条  在医疗整形美容科学技术研究中完成基础研究或应用研究项目的授奖等级,根据科学发现程度、主要学术思想和观点被他人认可的情况、主要论文和专业著作的影响以及对推动学科发展的作用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1. 在科学上取得了突破性、综合性的进展,学术上属国际国内领先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可以评为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

2. 在科学上取得重要进展,学术上属国内先进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 推动了本学科或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可以评为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

3. 在科学上取得较大进展,学术上属国内较为先进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影响,可以评为科学技术进步三等奖。


第八条  《奖励办法》第七条( 一) 所称“得到国内外学术界公认”,是指主要的医疗美容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核心期刊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一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尤其是重要学术刊 物以及学术专著所正面引用或者应用。“具有重要价值的”,是指该发现在科学理论、 学说上有创见,或者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对于推动学科发展有重要意义, 或者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在医疗整形美容科学技术研究中完成医疗美容技术发明项目的授奖等级,根据新颖性与创造性、技术先进性、成熟完备性与转化应用情况及发展前景和促进科技进步的作用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属国内外首创的重要技术发明,技术思路独特,技术上有重要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已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科学进步一等奖;

属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外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重要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 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科技进步二等 奖;

属国内首创,但尚未公开的重要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比较新颖,技术上有创新, 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比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科技进步三等奖。


第九条  《奖励办法》第七条(二) 所称“重要科学发现”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前人尚未发现或尚未阐明;

2. 具有重要科学价值;

3. 得到国内外医疗美容学界公认,前人尚未发现或尚未阐明,科学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

在医疗整形美容科学技术研究中完成科学技术创新,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 果项目的授奖等级”,根据创新程度、技术难度及水平、技术经济指标的先进程度、 推广应用程度、已获得的经济社会效益和对科技进步的推动作用等方面进行综合评 定,评定标准如下:

1.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要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并接近国际领先水平,成果 转化程度高,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 要作用,或在行业得到了广泛应用,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可以评为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

2.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 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领先水平,并接近国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意义,或在行业较大范围应用,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 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可以评为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

3.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创新,有技术难度,总体技 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先进水平,并接近国内领先水平,成果有转化,创造了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意义,或在行业内应用, 取得了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意义,可以评为科学技术进步三等奖。


第十条   《奖励办法》第七条(三) 所称“产品” 包括各种医疗仪器、设备、 器械、工具以及新药品;“工艺”包括医疗美容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等;“材料”包 括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运用科学技术知识研制出新产品、新工艺、新 材料等重要医疗整形美容共性技术和关键性技术,实施后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者社 会效益的。奖励范围不包括仅依赖个人经验和技能、技巧又不可被他人重复实现的 技术。

“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等重要医疗整形美容共性技术和关键性技术”的创 新,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共性技术和关键性技术尚未公开;

2. 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3. 已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其中“共性技术和关键性技术尚未公开” 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  外公开生产的产品,在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各种公众信息渠道上发表或者公开,也  未曾公开使用;

4.  “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思路、技术原理或者技术方法上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 步,主要性能(性状) 、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 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

5.  “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是指该项技术发明成熟,并实施应用两年以上,取得较好的应用效果。


第十一条 《奖励办法》第七条( 四) 所称“在医疗整形美容领域完成科技创新, 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要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的;”应具备下列 条件:

1. 技术创新性突出:在医疗美容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 主创新,形成了本学科领域、行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本学科领域、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了本学科领域、行业的领先水平;

2. 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所开发的项目经过两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很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和社会价值, 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等做出了很大贡献;

3. 推动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显著:项目的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提高了本学科领域、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 对促进学科和行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第十二条   《奖励办法》第七条(五) 所称“在医疗整形美容领域外国组织或者个人同国内的组织或者个人合作研究、开发的重大科学技术成果”是指在双边或 者多边国际科学技术合作中对我国医疗美容科学技术进步做出重要贡献的外国科学 家、工程技术人员、科技管理人员或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管理等组织。根据合作情况、科技贡献及国内外影响等方面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1. 在与中国的公民或者组织进行合作研究、开发等方面取得重大科研成果,对提高人民健康,社会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2. 在向中国的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提出重要科技发展建议与对策、培养科技人才或者管理人才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推进了我国医疗美容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

3. 在促进中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国际组织的科技交流与合作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并对我国的医疗美容科学技术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

4. 外国医师应邀、应聘来我国进行医疗美容临床诊断、治疗业务活动者,在申报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时,应已取得我国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


第十三条  《奖励办法》第七条(六) 所称“对提高公众的科学文化素养具有明 显成效的医疗美容科普作品”的综合评定标准如下:

1. 选题内容或表现形式、创作手法上有重大创新,创作难度大,可读性强,内 容丰富严谨、具有鲜明的时代性和探索性,对国民科学文化素质提高、科学技术进步和人才培养起到了重要作用,产生了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项目可评为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

2. 选题内容或表现形式、创作手法上有较大创新,创作难度较大,可读性较强, 内容丰富严谨、具有时代性和探索性,对国民科学文化素质提高、科学技术进步和人才培养起到了较重要作用,产生了较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项目可评为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

3. 选题内容或表现形式、创作手法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的创作难度和一定的可读性,内容较丰富严谨、具有一定的时代性和探索性,对国民科学文化素质提高、 科学技术进步和人才培养起到了一定作用,产生了一定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项目可评为科学技术进步三等奖。


第十四条  申报科学技术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发现与阐明重要科学现象、特性和规律,创立科学理论和学说;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决关键性学术疑难问题或者实验技术难点;对重要基础数据的系统收集和综合分析等;

2. 是重要技术发明的部分或者全部创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人;

3. 提出和确定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并指导工作;直接参与项目研究并在关键 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贡献;在直接参与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或在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技术实施过程中做出重要贡献。


第十五条  申报科学技术奖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在成果的研究过程中,主持或参与研究的制订及组织实施,并提供技术、经 费或设备等条件,对该项成果的研究起到重要作用;

2. 在项目研究、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

3.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得作为主要完成单位申报。



第三章  管理及评审组织


第十六条 中国整形美容协会科学技术奖指导委员会:

中国整形美容协会在全国范围内聘请有关方面的知名专家、学者组成指导委员 会负责科学技术奖奖励工作的组织与管理,建立评审委员专家库,聘请评审委员会独立进行初评和终评,审定终评结果,提交中国整形美容协会理事会,并向媒体公布获奖名单。指导委员会设主任1 名、副主任 2 名,秘书长 1 名,委员若干名,任期 4 年。


第十七条 中国整形美容协会科学技术奖监督委员会

科学技术奖监督委员会由中国整形美容协会聘请国家相关部门人员实施第三方评审监督,负责协助审查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管理制度的制定及实施;监督审核评审委员会成员的遴选、培训和聘用等;监督科学技术奖推荐、评审、授奖和异议处理等工作;督促核查评审过程中举报反映的问题;负责完成指导委员会交办的其他监督审核任务。监督委员会设主任1名,监督员2名,聘期4年。


第十八条 中国整形美容协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由初评委员会和终评委员会组成分别对初评和终评进行独立评审, 评审委员会在监督委员会的监督下由评审委员专家库随机抽取产生,初评委员会根据专业分5 个组,每组不少于 5 人。终评委员会人数不少于15 人。评审委员会将评 选结果提交监督委员会签字,并移交指导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 名,副主任1名,聘期1届。


第十九条 中国整形美容协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工作办公室:

中国整形美容协会科研学术部设科学技术奖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签署科学技术奖奖励公告、通知、奖励结果等公文,并由科研学术部代行公章。其职责如下:

1. 贯彻执行中国整形美容协会的有关决议;协助指导委员会组织、协调评审工 作。

2. 负责科学技术奖推荐材料的资格审核、公示、初评、终评、奖励与发布等组 织协调工作;

3. 宣传优秀科技成果,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与推广应用;

4. 负责科研管理人员有关科技奖励管理(包括科技档案管理) 和培训工作等。


第四章  受理程序


第二十条  各推荐单位根据中国整形美容协会当年的通知要求进行推荐。推荐时,应按规定填写评价意见,并对推荐项目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各单位统一汇总报送推荐材料。五A 级医疗美容机构的推荐需增加2 名本学科领域的主任医师签署意见。

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医疗美容领域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有突出贡献 专家荣誉称号或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正高级职称的专家、学者可推荐一项本学科领域的项目,两院院士有1 人推荐、专家和学者需 2 人推荐。推荐时须写出对所推荐项目科学技术水平的评价意见,并亲笔签名。


第二十一条  已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的项目不得推荐中国整形美容协会科学技术奖。 当年同时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和中国整形美容协会科学技术奖的项目,由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公告为建议授奖项目后, 自动终止该项目在中国整形美 容协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程序。同一项目不得同时推荐同级同类性质的其它奖励。已获得同级同类性质奖励的项目,如未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不得推荐。


第二十二条  未能通过评审的项目,在此后的研究工作中又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奖励办法及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推荐。连续两年参加评审未予授奖的项目,如再次推荐须隔一年。


二十三   推荐时, 可登陆中国医疗美容科技教育网( 网 址 : http://47.95.4.254/) 进入《中国整形美容协会科学技术奖申报与评审系统》,并 按要求填写《中国整形美容协会科学技术奖推荐书》及其他相关表格。申报者需按 要求提供完整、真实、可靠的有关材料,并提交。有些相关材料模版请在网上下载区下载。同时将加盖公章或签字的纸质版材料报送科学技术奖奖励工作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  推荐中国整形美容协会科学技术奖须符合下列条件:

1. 技术资料完整准确;

2. 没有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的争议,

3. 推荐项目的原始技术资料应由所在单位档案部门归档;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 公共利益的项目,如食品、药品等,必须要取得主管机关批准;

5. 反映推荐项目主要科学技术内容的论文必须在国内外核心期刊上正式发表。 由中外学者共同合作完成的论著,中国学者应当为主要研究者,且不存在知识产权权属的争议;

6. 应用性技术成果必须经过实际验证并具备推广条件或已推广应用。仪器、器 械、设备等研究项目,应取得国家批准和可以生产的证书及完成市场准入并形成批量生产规模,取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7. 技术标准项目应正式颁布并实施两年以上;

8. 科学技术项目应经过由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医药卫生科技项目查新咨询单位查新检索,并由其出具查新咨询报告书。


第二十五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推荐本奖励:

1. 不符合伦理学审核原则的项目;

2. 凡在知识产权以及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存在争议并未得到解决的;

3. 原始材料不真实或不完整的;

4.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六条  申报人对推荐项目的评审委员如有回避要求的,可填写回避专家申请表,并提出书面理由(网上下载区有模版) 。每个项目所提出的回避专家人数不得超过2 人。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二十七条 评审程序

1. 资格审核:由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并协调相关领域有经验的专家,对推荐项 目进行资格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可以不提交评审。

2. 初评:对无异议和有异议但已经解决异议的项目提交初评委员会进行初评。

3. 公示:初评结果通过媒体公示 30 日。

4. 终评:终评委员会对通过初评并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进行终评。

5. 初评和终评的一般评审程序:

⑴初评采取网络评审方式,评审前统一发给参加评审专家钥匙,对每个候选 人的项目进行审核打分、给出综合评价意见,并推荐出奖励等级,根据评价结果按照授奖数300%的比例提出初评名单。初评名单产生后经公示无异议,提交终评委员会进行终评。

⑵终评采取会议评审形式,终评会议在监督委员会的监督指导下进行评审,对 初评建议一等奖项目进行现场答辩,按照答辩一般程序进行;对初评建议二、三奖 的项目评审委员应逐一进行审核打分和综合评价,以得分数由高向低排列方式,各奖励等级名额排满为准,低分为淘汰,最后产生评审结果。评审委员对评审结果进行表决,发表评审意见并采用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的方式形成决议,评审委员表决超过半数以上,为最终评审结果。

6.  初评和终评结果的告知,初评结束后协会以书面形式向项目申报人告知是否通过,具体理由不进行说明;终期评审结束后向项目申报人告知获奖情况,未获奖励只行告知不做具体说明,获奖项目以中国整形美容协会发布文件为准。


第二十八条  申报项目负责人和第一完成单位可以在中国整形美容协会科学技术奖终审前的任何阶段提出退出评审的请求,并按要求分别提供书面申请材料和公函。终审结果经项目负责人确认同意,报常务理事会通过后公布结果,并向媒体公 布获奖名单,凡不接受终审结果的项目负责人两年内不得申报中国整形美容协会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九条  中国整形美容协会科学技术奖监督委员会对项目评审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核查签字后,由科学技术奖指导委员会对评审结果进行确认。


第三十条  中国整形美容协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申报科学技术奖的主要完成人不得作为评审专家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同一法人单位的评审委员不 参加本单位同专业项目的评审。


第三十一条  中国整形美容协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对申报的项目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密。


第六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三十二条  中国整形美容协会科学技术奖接受社会监督,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

1.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中国整形美容协会科学技术奖主要完成人或单位及其项目持有异议的,可在公示之日起3 0 日内以真实身份书面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2.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和电话;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单位法人要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

3.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涉及获奖主要完成人和单位所完成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填写不实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主要完成人、 主要完成单位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⑴实质性异议由有关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专家协助处理。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 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专家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如期做出书面答复。必要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可以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调查或采取其它解决方式。

⑵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专家负责协调,提出处理意见报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审核。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专家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调查、核实报告的不予进入终审。

4. 推荐单位、推荐专家、完成人和完成单位对评审结果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三十三条  中国整形美容协会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向指导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对投诉者给予保护。


第七章  授 奖


第三十四条  中国整形美容协会科学技术奖子项目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2 项、 二等奖4 项、三等奖 6 项,并对获奖项目和个人进行奖励。


第三十五条  中国整形美容协会科学技术奖对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实行限额,每届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项目不超过2 项 (单位数不超过 2 个);二等奖项目不超过4 项 (单位数不超过 2 个); 三等奖项目不超过 6 项 (单位数不超过 3 个)。


第三十六条  科学技术奖由指导委员会确认并报中国整形美容协会常务理事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同时由中国整形美容协会发布获奖信息,并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以当年中国整形美容协会科学技术奖励决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  中国整形美容协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和奖励资金管理,由中国整形美容协会负责向社会招募项目公益资金和专项赞助资金,保证资金来源正当合法, 专款专用,确保中国整形美容协会科学技术奖奖励活动顺利开展。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中国整形美容协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于2017 年 10 月15 日 由中国整形美容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2018 年 01 月 15 日正式实施。


第三十九条   《中国整形美容协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在国家科学 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备案。